豆根第、张顺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2923执6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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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2923执611号案件名称
豆根第、张顺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永靖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豆根第;张顺光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2923执611号申请执行人:豆根第,女,生于1985年1月14日,汉族,住甘肃省永靖县。被执行人:张顺光,男,生于1982年2月18日,汉族,住甘肃省永靖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豆根第与被执行人张顺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甘2923执61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海审判员李全胜审判员安济荣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杨 婷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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