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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鹏飞、崔鹤等孙海杰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23民终18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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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3民终1800号
  • 案件名称

    任鹏飞、崔鹤等孙海杰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任鹏飞;崔鹤;孙海杰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23民终18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任鹏飞,男,1972年9月18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崔鹤,男,1979年9月23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新兵,新疆克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海杰,男,1974年6月13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上诉人任鹏飞因与被上诉人崔鹤、孙海杰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2021)新2301民初17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2021)新2301民初173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任鹏飞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2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周美蓉审判员    刘维审判员    马翔馨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王新书记员    邱文丽>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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