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鹏飞、崔鹤等孙海杰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23民终18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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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3民终1800号案件名称
任鹏飞、崔鹤等孙海杰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任鹏飞;崔鹤;孙海杰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23民终18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任鹏飞,男,1972年9月18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崔鹤,男,1979年9月23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新兵,新疆克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海杰,男,1974年6月13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上诉人任鹏飞因与被上诉人崔鹤、孙海杰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2021)新2301民初17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2021)新2301民初173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任鹏飞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2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周美蓉审判员 刘维审判员 马翔馨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王新书记员 邱文丽>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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