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江市支行、龚文英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81执恢10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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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81执恢108号之一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江市支行、龚文英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洪江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江市支行;龚文英;舒勇;卢国军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81执恢10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江市支行,住所地湖南省洪江市黔城镇开元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81889084949W。负责人:欧军,行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高侠俊,该行职工。被执行人:龚文英,女,1968年3月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居民,住湖南省洪江市。被执行人:舒勇,男,1986年8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居民,户籍地湖南省洪江市,现住沅陵县。被执行人:卢国军,男,196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居民,住湖南省洪江市。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江市支行与被执行人龚文英、舒勇、卢国军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舒勇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存款共计42510元并已全部给付申请执行人。之后申请执行人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1281执恢10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易江山审判员 周 伟审判员 袁 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潘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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