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岗店支行、徐兴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81执1251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281执1251号之一案件名称
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岗店支行、徐兴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瓦房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岗店支行;徐兴艳;孙志刚;张波;曲晓莉;张冲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81执125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岗店支行,住所地辽宁省瓦房店市西长春路183-2号。负责人:肖长林,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徐兴艳,女,1973年6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户籍地瓦房店市。被执行人:孙志刚,男,196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公务员,现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张波,男,1966年1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瓦房店市县。被执行人:曲晓莉,女,197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瓦房店市县。被执行人:张冲,女,199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辽宁省瓦房店市县。申请执行人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岗店支行与被执行人徐兴艳、孙志刚、张波、曲晓莉、张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8日作出(2021)辽0281民初311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徐兴艳、孙志刚、张波、曲晓莉、张冲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限定的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2021年5月10日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张波所有的坐落于瓦房店市县××街××—××至××—××房产6处[房屋所有权证:辽(2017)大连瓦房店市不动产权第09006735号—09006740号],查封期限三年。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安永伟审判员 李 蓓审判员 陈 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欣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虞铭好诈骗罪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727执564号之一 下一篇 重庆四季团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5民初224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