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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刘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922执9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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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922执949号
  • 案件名称

    王某、刘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彰武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彰武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王某;刘某某;赵某某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彰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922执949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男,196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彰武县。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5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彰武县。被执行人:赵某某,女,195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彰武县。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赵某某、刘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法院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0922执94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 林审判员 孟凡旭审判员 赵 斌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竟龙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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