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佰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刘润国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524民初62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吉0524民初624号案件名称
深圳市佰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刘润国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柳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深圳市佰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刘润国案件缘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吉0524民初624号原告:深圳市佰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易成,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银凤,公司法务。被告:刘润国,男,1976年8月29日生,住吉林省柳河县。原告深圳市佰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润国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6月04日立案,2021年09月24日,原告深圳市佰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孙慧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8元(已减半),由原告深圳市佰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慕 立 伟人民陪审员 孙 贵 福人民陪审员 齐 春 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孙 世 潇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张才强、洪中志劳务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2021)苏03民辖终200号 下一篇 郭某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通知书(2021)辽0303民初1291号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