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嘉华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全州县和大廊桥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324执8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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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324执809号案件名称
广西嘉华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全州县和大廊桥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全州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广西嘉华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全州县和大廊桥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324执809号申请执行人广西嘉华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桂林市秀峰区西凤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729777025A。法定代表人李家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谷双艳,女,汉族,1985年3月16日生,住广西全州县,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全州县和大廊桥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全州县全州镇桂黄北路4号康乐园小区E幢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24MA5K95AHXC。法定代表人:曾利民,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嘉华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全州县和大廊桥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较长,在本次执行程序内无法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桂0324执80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杨怀青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肖时军书 记 员 黄玉立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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