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新锋、黄雪利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122民初30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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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22民初3062号案件名称
杜新锋、黄雪利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蓝田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杜新锋;黄雪利;陕西蓝田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1)陕0122民初3062号 原告:陕西蓝田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蓝田县。法定代表人:王利安,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宏毅,系该银行员工。被告:杜新锋,男,汉族,农民,住西安市蓝田县。被告:黄雪利,女,农民,住西安市蓝田县。原告陕西蓝田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杜新锋、黄雪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一、要求被告杜新锋、黄雪利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二、要求被告杜新锋、黄雪利清偿逾期利息(从2020年12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按月利率9.36‰计算);三、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一、原告与被告杜新锋、黄雪利签订借款合同的时间:2018年9月18日。二、被告杜新锋、黄雪利借款的数额:30000元。三、被告杜新锋、黄雪利借款的用途:种植白皮松。 四、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限:2018年9月18日起至2020年9月17日止。 五、双方约定的借款利率:借期内为月利率7.2‰,逾期为月利率9.36‰。六、原告向被告发放借款的时间:2018年9月18日。 七、被告杜新锋、黄雪利借款后偿还本金数额:0元。八、被告杜新锋、黄雪利借款后偿还利息情况:截止2020年12月25日利息已清偿。 判决结果被告杜新锋、黄雪利与原告签订的借款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其应按合同约定按期向原告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杜新锋、黄雪利向原告陕西蓝田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杜新锋、黄雪利向原告陕西蓝田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清偿上述借款的逾期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2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按月利率9.36‰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2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杜新锋、黄雪利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刘 贤 二○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郭 全 栋 书 记 员 岳晨曦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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