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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家华、姚青芳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322执2039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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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322执2039号之三
  • 案件名称

    戴家华、姚青芳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贵州省桐梓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戴家华;姚青芳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322执203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戴家华。被执行人:姚青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桐梓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姚青芳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姚青芳在光大银行543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682.4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赵俊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 迪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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