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家华、姚青芳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322执2039号之三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黔0322执2039号之三案件名称
戴家华、姚青芳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贵州省桐梓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戴家华;姚青芳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322执203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戴家华。被执行人:姚青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桐梓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姚青芳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姚青芳在光大银行543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682.4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赵俊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 迪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