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远县支行、宋盛军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1126执恢35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1126执恢350号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远县支行、宋盛军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宁远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远县支行;宋盛军;孙艳丽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1126执恢35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远县支行,住所地:宁远县舜陵街道印山社区印山路6号创宏大厦1楼。法定代表人:彭怀忠,行长。被执行人宋盛军,男,198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孙艳丽,女,198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远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宋盛军、孙艳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湘1126民初399号民事调解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王汝芳、鲍敏物权保护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2426执保533号 下一篇 赵崇华、张玉同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324执2892号之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