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秀峰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2执恢235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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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2执恢235号之二案件名称
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秀峰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府谷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秀峰;党翠荣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22执恢23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府谷县。法定代表人:张烨,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杨**,男性,1969年10月18出生,汉族,住府谷县。被执行人:党翠荣,女性,1971年04月05出生,汉族,住府谷县。申请执行人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党翠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府民初字第02402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法应对被执行人杨**、党翠荣名下银行账户及网络账户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党翠荣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及网络账户资金,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张 珍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白志琴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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