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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中心支公司、谭承远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民终26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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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4民终2616号
  • 案件名称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中心支公司、谭承远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中心支公司;谭承远;李水林;李忠;李明;王涛;邹东玎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民终26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滕小文,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谭承远。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水林。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忠。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邹东玎。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保衡阳市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谭承远、李水林、李忠、李明、王涛、邹东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法院(2021)湘0423民初7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经审查,原审法院于2021年8月16日通过EMS快递公司向人寿财保衡阳市支公司送达了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在指定期限内,人寿财保衡阳市支公司既不交纳上诉费,亦未提出减、缓、免交上诉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中心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易积庆审 判 员 唐崇高审 判 员 何闰英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梅艳伶书 记 员 王林华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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