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亿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孙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川1028民初38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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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028民初3863号案件名称
成都市亿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孙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隆昌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成都市亿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孙建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川1028民初3863号原告:成都市亿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法定代表人:马英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波,男,198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系成都市亿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工,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特别授权。被告:孙建,男,198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市。原告成都市亿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成都市亿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波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孙建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成都市亿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2020年11月至2021年7月的物业服务费1,522.98元,违约金274.13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自2018年11月1日起,在隆昌市XXXX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至今。被告系该小区住户,虽然原告多次催交,被告无正当理由至今仍拖欠物业费。孙建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系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物业服务企业;被告系XXXX小区的业主。原、被告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合同对原、被告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履行了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义务,被告应按合同约定支付物业服务费。经原告催告后,被告仍未在合理期限内支付物业费,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物业费并承担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符合双方的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本院予以调整,酌情按欠费总金额的10%计算。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对原告的主张放弃抗辩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五百七十七条、五百八十五条、第九百三十七条、第九百三十八条、第九百三十九条、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九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建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成都市亿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20年11月至2021年7月的物业服务费1,522.98元,违约金152.3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被告孙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强制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审判员 曾建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吕凤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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