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流、王堂付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182执14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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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182执1433号案件名称
刘流、王堂付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明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刘流;王堂付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182执1433号申请人:刘流,男,1966年1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被执行人:王堂付,男,1970年8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本院在执行刘流与王堂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该案执行期间,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上述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皖1182执143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体玉审判员 卞广庆审判员 张为凡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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