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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志坑、官何古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01民终199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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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01民终19940号
  • 案件名称

    官志坑、官何古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官志坑;官何古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民终199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官志坑,男,199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官何古,男,1985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巍恒,广东凡立(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官志坑因与被上诉人官何古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6民初193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于2021年6月24日签收《上诉费缴纳通知单》,该通知单告知上诉人应于接到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官志坑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谭健颖审判员  林幼吟审判员  彭 湛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古嘉玲林之涵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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