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志坑、官何古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01民终199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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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1民终19940号案件名称
官志坑、官何古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官志坑;官何古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民终199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官志坑,男,199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官何古,男,1985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巍恒,广东凡立(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官志坑因与被上诉人官何古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6民初193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于2021年6月24日签收《上诉费缴纳通知单》,该通知单告知上诉人应于接到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官志坑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谭健颖审判员 林幼吟审判员 彭 湛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古嘉玲林之涵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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