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金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豫1627执180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豫1627执1809号案件名称
罚金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太康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豫1627执1809号关于本院立案执行肖全提罚金一案,太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1627刑初37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肖全提没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立案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已足额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肖全提名下存款2000元,判决义务履行完毕,现予以结案。本院认为,(2021)豫1627刑初377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张某、甘肃金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3001民初1367号 下一篇 肖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通知书(2021)辽0303民初2259号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