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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金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豫1627执18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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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627执1809号
  • 案件名称

    罚金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太康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 案件缘由

    罚金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豫1627执1809号关于本院立案执行肖全提罚金一案,太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1627刑初37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肖全提没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立案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已足额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肖全提名下存款2000元,判决义务履行完毕,现予以结案。本院认为,(2021)豫1627刑初377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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