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甘肃金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3001民初13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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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3001民初1367号案件名称
张某、甘肃金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合作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合作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张某;甘肃金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合作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甘3001民初1367号原告:张某,男,汉族,现住甘肃省甘夏河县。 被告:甘肃金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定西新城区13号。 法定代表人:裴某,系该公司主要负责人。 原告张某与被告甘肃金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以被告已付清机械租赁款为由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合法,故对原告的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诉。 审判员 王向荣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卡毛草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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