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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某某、曹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1027执4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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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1027执457号
  • 案件名称

    车某某、曹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甘肃省镇原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车某某;曹某某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1027执457号申请执行人:车某某,男,汉族,1976年7月7日生,住甘肃省镇原县。被执行人曹某某,男,汉族,1973年9月26日生,原住甘肃省镇原县。关于申请执行人车某某与被执行人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曹某某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车某某于2021年4月7日向镇原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曹某某清偿车某某借款本息48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000元。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曹某某现患病,生活不能自理,享受政府低保,本院依法对其存款划拨执行4000元,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及纳入失信人名单。通过网络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曹某某名下再不动产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并通过传统查控查明其名下无房产及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再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执行经过及结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执行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益恺审判员王继彬审判员脱生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董      震      玺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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