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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三保、彭玉成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26执8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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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426执810号
  • 案件名称

    周三保、彭玉成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祁东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周三保;彭玉成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26执810号申请执行人:周三保,男。被执行人:彭玉成,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湘0426民初97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彭玉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并未履行,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彭玉成的银行存款40,296元或查封、拍卖、提取被执行人彭玉成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汤运芳审判员  刘慧成审判员  曾 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彭家宇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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