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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刘翠云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5执恢18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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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05执恢1863号
  •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刘翠云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沙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刘翠云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05执恢1863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住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478号运达国际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763253110N。负责人:李征。被执行人刘翠云,女,1972年11月20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翠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湘0105民初237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翠云存款人民币9万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刘翠云收入人民币9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周博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曾胜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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