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县冬林建材经营部、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湘0103财保42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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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3财保427号之一案件名称
攸县冬林建材经营部、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攸县冬林建材经营部;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3财保427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攸县冬林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攸县新市镇方溪村。经营者:易冬林,男,196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攸县新市镇新中村桐冲组桐冲026号。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顺军,湖南小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欣,湖南小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劳动西路296号7楼。法定代表人:陈光乐,董事长。解除保全申请人攸县冬林建材经营部与被申请人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作出(2021)湘0103财保427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14202.12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攸县冬林建材经营部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攸县冬林建材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2021)湘0103财保427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审判员 陈韶鹰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徐莹书记员曹瀚心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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