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怀、王二桂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22民初25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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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2民初2564号案件名称
刘怀、王二桂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府谷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刘怀;王二桂;李铁柱;刘海艳;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昌汗支行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822民初2564号 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昌汗支行,住所地陕西省府谷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2MA703CEG9D。负责人赵泓杰,该支行行长。被告李铁柱,男,1969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府谷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告王二桂,女,197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府谷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系被告李铁柱配偶。被告刘怀,男,198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府谷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告刘海艳,女,198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府谷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系被告刘怀配偶。本院受理的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昌汗支行与被告李铁柱、王二桂、刘怀、刘海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李铁柱、王二桂、刘怀、刘海艳名下的房产、车辆、银行账户、网络资金账户等价值741115.28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冻结被告李铁柱、王二桂、刘怀、刘海艳名下的银行账户、网络资金账户内存款741115.28元及查封其名下的车辆、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李铁柱、王二桂、刘怀、刘海艳下的银行账户内存款741115.28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二、冻结被告李铁柱、王二桂、刘怀、刘海艳名下的网络资金账户内存款741115.28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三、查封登记在被告李铁柱、王二桂、刘怀、刘海艳名下的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四、查封登记在被告李铁柱、王二桂、刘怀、刘海艳名下车辆,查封期限为两年。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高永平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 慧 1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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