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荣县汉薛镇柳林村民委员会、秦岩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822民初1619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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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822民初1619号之三案件名称
万荣县汉薛镇柳林村民委员会、秦岩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万荣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万荣县汉薛镇柳林村民委员会;秦岩;李梅英;赵雅琳;赵阳红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822民初1619号之三申请人:万荣县汉薛镇柳林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秦红卫,该村村委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骞,山西卫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秦岩,男,1989年7月6日出生,汉族,万荣县居民。被申请人:李梅英,女,196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万荣县居民。被申请人:赵雅琳,女,2013年5月8日出生,汉族,万荣县居民。法定代理人:秦岩,男,1989年7月6日出生,汉族,万荣县居民,系赵雅琳父亲。被申请人:赵阳红,女,199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万荣县居民。申请人万荣县汉薛镇柳林村民委员会与被申请人秦岩、李梅英、赵雅琳、赵阳红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作出的(2021)晋0822民初1619号民事裁定书之一,裁定:在60000元范围内,对被申请人秦岩、李梅英、赵雅琳、赵阳红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以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的数据为准)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万荣县汉薛镇柳林村民委员会与被申请人秦岩于2021年9月24日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对被申请人李梅英、赵雅琳、赵阳红撤回起诉。申请人万荣县汉薛镇柳林村民委员会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原、被告的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现原告提出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本院应予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董旭洁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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