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明海故意杀人二审刑事裁定书(2021)京01刑终3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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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刑终377号案件名称
贯明海故意杀人二审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贯明海案件缘由
故意杀人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刑终377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贯明海,男,1964年3月2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4月2日被羁押,同年5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贯明海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21年6月4日作出(2020)京0108刑初217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贯明海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及讯问上诉人贯明海,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贯明海于2020年4月2日22时许,驾驶白色现代车(×××)行驶进入四环时与被害人董某1(男,时年40岁)驾驶的黑色奔驰R350(×××)互相有别车、谩骂行为。后上述二车行至中关村融科大厦C座门口附近,被告人贯明海驾驶的车辆被已经下车站在路边的被害人董某1用高尔夫球杆击打左前侧玻璃一下,被告人贯明海于是驾驶自己车辆朝前开了一段距离后又掉头回来直接撞向站在奔驰商务车左前方准备开车离开的被害人董某1,后因被害人董某2躲到一旁而撞上停在路边的黑色商务车左前侧,造成车辆严重损毁,经鉴定修复价值为人民币236350.89元,并造成被撞车辆内副驾驶位置上的被害人宋某(女,时年28岁)头部受伤,经鉴定为轻微伤。后被告人贯明海下车继续和被害人董某1互相撕扯被被害人董某1制服,被害人让路人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后将被告人贯明海当场抓获。在庭审阶段,本案受损车辆的车主表示将对被告人贯明海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贯明海的供述,证明其想把一个男子用车撞死。2020年4月2日22时许,在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三街,其接了一个单,当时其从中关村大街右转至北四环辅路时,其听到左后面有急促的鸣笛声,其就向右让了一下,这时一辆黑色的奔驰商务车,从其左侧超过其,并且在其前方不远处停了下来。后来其就向左打轮跟那辆车并排了。(被害人第一次下车)其把车窗放下了说你要干嘛之后,其两个就对骂起来,当时其车都停下来,对骂了一会儿,对方男子就下来拍其车,还边用手拉其车门边拍其车窗,两边的车门都拉了,也都拍了,当时其有点生气就缓慢地启动车向前行驶。对方男子当时在马路上站着,其在前方四五米处掉头向对方男子开去,当时其想吓唬吓唬他,对方男子躲开了。其开车的速度也慢,没有真的去撞他。(第二次被害人在车下)后来其又调头回来想去目的地接乘客,在经过对方男子的时候,其车速不快,对方男子又过来拽其副驾驶车门,其不想跟他纠缠,就加快了车速,其感觉把对方男子带了一个跟头,其没有理会,直接开车去了中关村南三街,其想他也不会追来,这事就过去了。其二人没有矛盾,对方车辆为什么挡着,其不清楚。当时对方从其左侧超过之前,猛按喇叭,其也不清楚为什么。第一次其想吓唬对方并向对方撞去,因为其撞过去的时候距离很短,只有五六米,而且其车速比较慢,脚下还踩着刹车,到对方身边之前其就打方向了,其想可能激化矛盾,然后就掉头赶着去中关村南三街接客人去了,没有再跟对方纠缠。(被害人第三次下车之后的过程)当其从北四环辅路右转至中关村南三街没多久,对方的奔驰商务车就超过其了,并且在其前方不远处停下来,对方男子下了车,手里还拿着类似棍子的东西,当其离近了才看清对方拿的是高尔夫球杆,开车到他前面的时候其车也停下来,对方男子就拿着高尔夫球杆砸其车,先砸的车门,车前机盖,对方砸其车的时候,其车就慢慢移动了,后来对方又砸了一下其车的前挡风玻璃,把其前挡风玻璃砸碎了,转身到其这一侧又砸其驾驶门的玻璃,一下子就给其驾驶门玻璃砸碎了。当时其火都上来了,其就想撞死他,其驾驶汽车在其正前方20米处掉头,然后其开车直接朝对方男子撞过去。当时对方男子在他的车旁边,他的人躲开了其车,直接撞上他的奔驰商务车的左前侧,对方男子叫其下车,因为刚撞车,其有些头晕,其也没想就下车了。下车后其两个就厮打在一起,后来其身体感觉有些累,就直接坐下了,对方男子把其按在地上,还让其别跑,当时其也没想跑,就等着警察来。2.被害人董某1的陈述,证明2020年4月2日22时许,其当时沿着北四环辅路由西向东行驶到中关村大街路口,这时有一辆白色轿车从中关村大街右转至四环辅路,在路口的时候,这辆白色轿车将其车别停了,其就继续向东行驶,对方跟在其后面不停地闪远光灯按喇叭,其当时不知道是不是撞上了,所以在中关村二桥红绿灯附近,其就靠边停车了,对方也停在其旁边,开窗就骂其,其就下车走到他驾驶位旁边,告诉他有事下车,说别骂人,他就没有下车,然后对方就掉头,逆行朝其开过来撞其,其躲开了,一直在躲,对方转着圈撞,一直没撞上,大概持续了半分钟后,对方开车离开,其就上车了,然后其开到了中关村南三街上,这时其看见这辆白色轿车也在行使,其就超过他以后,停在了路边,别停他了,其就下车了,走到他旁边质问他要干什么,让他下来,他没有下车,继续开车撞其,其躲开了,然后他开车又走了,其就上车继续开,看见他停在前方路边,其就停在他车后,然后下车从后备箱拿了一个高尔夫球杆,因为他两次开车撞其,需要拿个东西防身,然后走到他车旁边继续和他说让他下车,他就没有下车,只是开着窗户说要撞死其,并且开车继续撞其,其就来回躲他,其就骂了他两句,就是他开车撞其过程中撞到了驾驶室的门子,这时其就用高尔夫球杆砸碎了他驾驶室的玻璃,然后他继续开车撞其,其来回躲开了,这时他开出去大概20米掉头回来,直接加速撞向其,其躲开了,他的车就撞在其车上了,之后他就下车了,其用手将他摁伏在地让路人报警了。其是北京中剑装饰装潢设计有限公司的司机兼助理。其被撞的是黑色奔驰R350型商务车,车牌号是×××,车主是其公司老板齐建新,2009年9月花48万元买的二手车。被撞的是左前轮和驾驶室车前门部分的位置。对方撞了这个位置两次,车的左前轮、左前大灯、左侧叶子板、左前车门、前保险杠都有损坏。4S店预估的修理费用在10万元以上,这个车之前没有剐蹭。3.被害人宋某的陈述,证明2020年4月2日22时许,其和董某1在车里,董某1驾车行驶至中关村一桥附近,当时右侧有一辆白色轿车开过来别停其车了,其老公董某1就继续正常开,其听到后面车按喇叭,并且该车司机拿灯晃其,董某1就靠边停车了,就下车了,白车停在其身边开窗骂人,并且在路上逆行向其老公来回撞了几次,董某1躲开了,对方就开车离开了,董某1就上车,开车继续往家走,走了一会儿,发现对方白车停在路边,董某1下车走向他的车,这时候对方加油,开车撞董某1,董某1躲开了,来回撞了几下后,对方开车走了。董某1继续开车回家,开到融科大厦附近时,对方又停在路边,就停车下车,对方继续开车撞,董某1去后备箱拿高尔夫球棒自卫,对方一直开车来回撞董某1。后来对方踩油门撞过来,董某1躲开了,对方就撞在其车上,后来董某1把他从车里拽出来,对方就打董某1,其就报警了。其当时在车里受伤了,浑身疼。4.案发现场监控录像、路人拍的手机视频,证明9013录像显示21:50:18中关村一桥附近,一辆白色现代右转时候与一辆左转的黑色奔驰车险些蹭上。白车拐弯并线到黑车的车道。9191录像显示21:50:41中关村二号桥一辆黑色车在过路口的时候别了一辆白色现代车,后来白色现代车紧追黑色车。9027录像21:11一辆白色现代车掉头。9612录像显示21:55中关村南一街,一辆白色现代车开到人行道位置要掉头,一名男子右手拿着一个有弯钩的东西追着白色现代车,说着什么,后来车掉头的时候,车下男子用左手按在车前机箱上,白色车掉头离开。21:56应该是发生什么事情,经过的人都侧目观看。JPSI6918手机视频录制:现场路边停了一辆黑色车,一辆白色现代车在行驶。一个穿浅色裤子、黑色上衣的男子,拿着一个长的棍子似的东西朝白色车的左驾驶位置打了一下,砰的声音,车掉头停了,车外男子嘴里说你骂我,你下来,该男子后来又转到副驾驶的位置,让车主下来,后来白色车离开现场,朝顺行开走,然后开了50米左右,掉头加速撞向那名男子的位置(明显听到发动机加速的声音),那名男子当时捡起地上的物品,正想打开驾驶室的门,看到有车过来躲到车的右侧了,白色车撞到黑色车的左前方,当时传出轮胎爆胎的声音,后白色车主下车与对方扭打在一起,还互相谩骂。后来车外男子将白车司机制服,而且让录像的人帮着报了警。另外还有公诉人当庭出示的辨认笔录、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现场勘验笔录并附照片、鉴定意见、伤情照片、涉案车辆价格认定结论书及鉴定通知书、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到案经过、身份证明等证据。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贯明海故意杀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予惩处。被告人贯明海在故意杀人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且本案事出有因,故依法对其减轻处罚。据此,判决:被告人贯明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上诉人贯明海的上诉理由是:其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二审期间,上诉人贯明海未提交新证据。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本院经审核予以确认。对于上诉人贯明海所提其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上诉理由,经查,在案证据能够证实,贯明海与被害人董某1因并线产生矛盾后,贯明海驾驶车辆加速撞向被害人,因被害人及时闪躲而未造成危害后果,但造成双方车辆损坏及车内人员受伤,贯明海在侦查机关的供述亦能证实其驾车冲向被害人时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的主观故意,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故上诉人所提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贯明海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贯明海已着手实施犯罪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且本案事出有因,依法可减轻处罚。原审人民法院根据贯明海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定罪、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维平审 判 员 李 洁审 判 员 杨 亮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李 响书 记 员 王婧妍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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