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丽艳追缴诉讼费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81执261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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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81执2614号之一案件名称
王丽艳追缴诉讼费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王丽艳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81执2614号之一被执行人:王丽艳,女性,1968年11月12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瓦房店市。本院在执行与王丽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金融机构存款735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汪 丽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郭玉刚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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