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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丽艳追缴诉讼费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81执261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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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81执2614号之一
  • 案件名称

    王丽艳追缴诉讼费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王丽艳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81执2614号之一被执行人:王丽艳,女性,1968年11月12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瓦房店市。本院在执行与王丽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金融机构存款735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汪 丽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郭玉刚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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