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小强、江西某众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赣0925民初608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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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赣0925民初608号之二案件名称
魏小强、江西某众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靖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靖安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魏小强;江西某众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925民初608号之二原告:魏小强,男,汉族,1979年3月14日出生,四川省三台县人,住四川省三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典强,江西铭强旋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西某众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靖安县工业园。法定代表人:余某。原告魏小强诉被告江西某众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同年9月7日,原告魏小强以双方达成一致和解意见,且被告已将本案全部劳务费40000元给付原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小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小强撤诉。案件受理费1399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700元,由原告魏小强负担。审 判 员 余光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周 彭书 记 员 任沙沙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925民初608号之二原告:魏小强,男,汉族,1979年3月14日出生,四川省三台县人,住四川省三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典强,江西铭强旋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西某众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靖安县工业园。法定代表人:余某。原告魏小强诉被告江西某众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同年9月7日,原告魏小强以双方达成一致和解意见,且被告已将本案全部劳务费40000元给付原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小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小强撤诉。案件受理费1399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700元,由原告魏小强负担。审 判 员 余光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周 彭书 记 员 任沙沙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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