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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祖英、鲁豪杰等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豫1003财保8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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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003财保87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张祖英、鲁豪杰等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许昌市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张祖英;鲁豪杰;鲁建成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003财保87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张祖英,女,汉族,1953年3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被申请人:鲁豪杰,男,汉族,1994年4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被申请人:鲁建成,男,汉族,1968年3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申请人张祖英与被申请人鲁豪杰、鲁建成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作出(2021)豫1003财保87号民事裁定书,将豫K×××××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现申请人张祖英与被申请人鲁豪杰、鲁建成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张祖英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祖英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豫K×××××号小型轿车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王小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滕 飞书 记 员 王钰涵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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