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瑞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沁水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521民初12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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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521民初1201号案件名称
吉瑞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沁水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沁水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吉瑞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沁水支公司;马锦标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521民初1201号原告:吉瑞旗,男,196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沁水县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沁水支公司,住所地沁水县新建东路830号。负责人:郭磊。被告:马锦标,男,199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沁水县人。原告吉瑞旗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沁水支公司、马锦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2021年9月16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瑞旗撤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计300元,由原告吉瑞旗负担。审 判 员 吴 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张娅玲书 记 员 马晋慧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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