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精享裕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铜陵华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705执保28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皖0705执保285号案件名称
铜陵市精享裕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铜陵华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铜陵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铜陵市精享裕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铜陵华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华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铜官分公司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705执保285号申请保全人:铜陵市精享裕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两矿一公司龙山社区居委会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5986972867。法定代表人:汪红星。被保全人:铜陵华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五松镇笠帽山东路山水人家1栋1号网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21151269138U。法定代表人:赵家森被保全人:铜陵华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铜官分公司,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北斗星城2-B6、B7栋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5MA2TDPE80R。法定代表人:俞能娟本院在执行铜陵市精享裕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铜陵华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华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铜官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铜陵市精享裕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铜陵华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华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铜官分公司在铜陵同方信息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债权200万元,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江山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余 芳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耒阳市润裕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顾斌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81执7341号 下一篇 李喜来、刘小磊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325执838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