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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树华、秦皇岛市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803民初84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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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803民初849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柳树华、秦皇岛市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承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柳树华;秦皇岛市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承德隆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许永峰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803民初849号之一原告:柳树华,男,1973年3月10日出生,满族,住滦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竞男,河北尚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皇岛市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燕山大街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0740154240K。法定代表人:李绍权,经理。被告:承德隆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双滦区双塔山镇第三幼儿园西行2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36975896198。法定代表人:张勇,经理。被告:许永峰,男,196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承德市双滦区。原告柳树华与被告承德隆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许永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7月5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1年9月2日向原告柳树华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柳树华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柳树华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018.08元,减半收取计2009.04元。审 判 长  李建民人民陪审员  李智伟人民陪审员  党建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 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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