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扎区伊蒙巴尔虎餐饮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内0703执3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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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内0703执391号案件名称
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扎区伊蒙巴尔虎餐饮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扎区伊蒙巴尔虎餐饮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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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内0703执391号申请执行人: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新区政府二楼223室。法定代表人:吴振丽,局长。委托代理人:张明,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副队长。委托代理人:蔡旭晨,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科员。被执行人:满洲里市扎区伊蒙巴尔虎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新区市政大街南鑫源路东福源路西恒泰综合楼8、9、10、11、号门市。法定代表人:武海燕,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满洲里市扎区伊蒙巴尔虎餐饮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1年7月16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1)内0703行审4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1、要求被执行人满洲里市扎区伊蒙巴尔虎餐饮有限公司支付陈素凤等10人在职期间工资89934元;2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满洲里市扎区伊蒙巴尔虎餐饮有限公司负担。本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于2021年7月26日向被执行人满洲里市扎区伊蒙巴尔虎餐饮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经启动总对总查控和传统财产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满洲里市扎区伊蒙巴尔虎餐饮有限公司无车辆登记信息,无银行存款,无不动产登记信息,现已停止经营,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人民法院(2021)内0703执39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崇镇审 判 员 宋圣臣人民陪审员 李玮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明附:本裁定所依据相关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法院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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