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镇原县信用合作联社、马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0)甘1027执465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0)甘1027执465号
  • 案件名称

    镇原县信用合作联社、马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甘肃省镇原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镇原县信用合作联社;马某某;张某某;安某某;安某某1;陈某某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甘1027执465号申请执行人:镇原县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镇原县城南环路14号。法定代表人:齐建国,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雨虹,该社城关信用社主任,特别代理。被执行人:马某某,男,汉族,1988年6月28日出生,农民,住甘肃省镇原县。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1980年7月5日出生,居民,住甘肃省镇原县。被执行人:安某某,男,汉族,1958年4月17日出生,居民,住甘肃省镇原县。被执行人:安某某1,男,汉族,1964年11月18日出生,居民,住甘肃省镇原县。被执行人:陈某某,女,汉族,1965年2月27日出生,农民,住甘肃省镇原县。本院执行的(2019)甘1027民初2790号镇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马某某、张某某、安某某、安某某1、陈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马某某清偿镇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4000000元、利息2866716.42元(计算至2019年8月20日),并按年利率18.45%(以借款本金4000000元为基数)支付至履行完毕之日的利息,张某某、安某某、安某某1、陈某某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马某某负担案件受理费59867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09650.89元,已拍卖张某某所有的位于庆阳市西峰区长庆南路**花园明园**三单元***号房产、所得价款728000元,已拍卖陈某某所有的位于庆阳市西峰区长庆南路**花园明园**二单元***号房产、所得价款1000400元,已于2020年6月23日查封安某某1所有的位于镇原县**路***幢*单位*层***室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安某某所有的位于镇原县**路*号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1303.56平方米,查封期限为三年)。查明被执行人无足额银行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将执行过程及结果告知申请人,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镇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从房屋拍卖款中代交本案执行费62033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9)甘1027民初279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益恺审判员肖杰审判员王继彬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柯      为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