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煜华管道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大连正中化学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92民初510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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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92民初510号之二案件名称
大连煜华管道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大连正中化学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大连煜华管道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大连正中化学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92民初510号之二申请人:大连煜华管道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孤山中里106栋-1-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MA0U7Y1U79。法定代表人:姜春梅,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山,辽宁泓冠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2102200710942186。被申请人:大连正中化学有限公司,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长兴岛经济区新港村原新港小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44079490574D。法定代表人:曲甲旦,系该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煜华管道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正中化学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大连煜华管道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作出(2021)辽0292民初51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依法使用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申请人大连正中化学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并在300000元范围内予以冻结、查封。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冻结被申请人大连正中化学有限公司在光大银行(账号:75×××43)账户内存款300000元,实际冻结9024.67元,冻结期限自2021年7月20日起至2022年7月20日止。2021年9月6日大连煜华管道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大连正中化学有限公司财产所采取的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大连正中化学有限公司在光大银行(账号:75×××43)账户内存款3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王正强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王 真书 记 员 刘晓微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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