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1与梁某2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京0111民初1591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京0111民初15915号案件名称
梁某1与梁某2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梁某1;梁某2;张某;梁某3案件缘由
分家析产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11民初15915号原告:梁某1,女,1991年5月11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涛,北京市房山区长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梁某2,男,1969年3月2日出生。被告:张某,女,1970年5月5日出生。被告:梁某3,女,1993年1月2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1诉被告梁某2、张某、梁某3分家析产纠纷一案,经人民调解员赵永利调解,人民调解员朱桂林担任记录,原告梁某1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梁某1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1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 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于童蕊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罗传银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2627执446号之九 下一篇 任毛毛、任军伟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828民初6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