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福佳新天地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宋成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04民初80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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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04民初8027号案件名称
大连福佳新天地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宋成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大连福佳新天地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宋成枝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4民初8027号原告:大连福佳新天地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中长东五街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60772740X。法定代表人:高燕,副总裁。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雪,女,该公司职员。被告:宋成枝,男,1976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西岗区。原告大连福佳新天地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宋成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因原告未按期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大连福佳新天地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诚诚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赵家艺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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