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牡丹、王美珍共有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706民初229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皖0706民初2291号案件名称
姚牡丹、王美珍共有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铜陵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姚牡丹;王美珍案件缘由
共有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706民初2291号原告:姚牡丹,女,1934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被告:王美珍,女,1970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姚牡丹与被告王美珍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姚牡丹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姚牡丹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牡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60元,减半收取计880元,由原告姚牡丹负担。审判员 陈斌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洪梅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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