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德锦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赖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7民初76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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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7民初7678号案件名称
重庆德锦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赖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重庆德锦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赖林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 渝0117民初7678号 原告:重庆德锦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土场镇三口村北汽银翔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3277487319。法定代表人:黄燕,系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秀华,女,1980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系该公司员工。被告:赖林,男,198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重庆德锦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赖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原告重庆德锦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德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诉讼中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其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德锦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德锦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纳清)。 审 判 员 段 艳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周 丹 1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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