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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州县支行、刘义德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324执恢1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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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0324执恢150号
  •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州县支行、刘义德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全州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州县支行;刘义德;刘祖贵;谢钟青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324执恢15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州县支行。住所地:全州县全州镇中心路001号。负责人:王海华,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罗怀春,该行客户经理。被执行人:刘义德,男,1975年09月03出生,住广西全州县。被执行人:刘祖贵,男,1961年12月09出生,住广西全州县。被执行人:谢钟青,男,1969年02月20出生,住广西全州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州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刘义德、刘祖贵、谢钟青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全州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9日作出的(2018)桂0324民初5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义德、刘祖贵、谢钟青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州县支行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谢钟青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刘祖贵、刘义德在人民币6万元的限额范围内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复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依法受理。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刘义德、刘祖贵、谢钟青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除划拨被执行人谢钟青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6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5714.00元外,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蒋志荣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李泞原书 记 员 唐 燕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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