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进旺、赵景辉责令退赔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3执41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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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3执4174号案件名称
张进旺、赵景辉责令退赔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张进旺;赵景辉案件缘由
责令退赔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3执4174号申请执行人:张进旺,男,196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大河镇新户村一组109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 被执行人:赵景辉,女,1969年1月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钱塘江路21号11号楼3单元303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现服刑中。 申请执行人张进旺与被执行人赵景辉责令退赔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新0103刑初1232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赵景辉的存款、收入2790.4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邓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燕>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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