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樽煦服饰有限公司与南安再续前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4民初156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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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04民初15663号案件名称
上海樽煦服饰有限公司与南安再续前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上海樽煦服饰有限公司;南安再续前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5663号原告:上海樽煦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法定代表人:凌博浩,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婉蓉,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安再续前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法定代表人:王冬辰,职务不详。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原告上海樽煦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安再续前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上海樽煦服饰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海樽煦服饰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樽煦服饰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海樽煦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 莉法官助理 宋雨露书 记 员 宋雨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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