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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爱国;陈倩;陈浩;张家界市永定区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事务中心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802执恢4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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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802执恢436号
  • 案件名称

    张爱国;陈倩;陈浩;张家界市永定区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事务中心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张爱国;陈倩;陈浩;张家界市永定区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事务中心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0802执恢436号张家界市永定区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事务中心:张爱国、陈倩、陈浩: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永定区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事务中心与被执行人张爱国、陈倩、陈浩不当得利纠纷执行一案,根据生效(2016)湘0802民初1699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被执行人应于2016年9月2日前返还不当得利款项202000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负担案件受理费4330元、执行费2994.95元。本院在本案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2月执行到位71776元,于2017年5月执行到位14300元,于2019年1月执行到位57100元,于2019年11月执行到位44600元。申请执行人分别于2017年2月13日领取71766元、于2019年1月16日领取57100元,于2019年11月28日领取40640元。2017年5月执行到位的14300元及2019年11月执行到位款项中的3960元分别提存在本院执行账户,留作被执行人预留生活费,但被执行人一直未领取。2020年11月24日,申请执行人领取了其中的3960元。2021年5月17日,申请执行人领取了剩余的14300元。另查明:本院在执行债权人陈延平(已去世,申请人已变更为张爱国、陈倩、陈浩)与债务人谭贵普债务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从谭贵普的银行账户扣划48000元,因张家界市永定区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事务中心(当时为张家界市永定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申请就该笔款项受偿,该笔款项一直未发放给张爱国、陈倩、陈浩。后该案承办人调离执行局,加之本院执行案款系统变更,该笔款项进入本院交通银行案款系统后,一直未进行发放。该笔款项虽暂未发放给申请执行人,但确已留作本案执行款之用,故自2017年5月起该48000元进法院执行专户时起,申请执行人执行标的中的48000元不应再计算迟延履行利息。综上,本案迟延履行利息应为17279.86元,其中,2016年9月2日至2017年2月13日,债权金额为202000元,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应为5797.4元;2017年2月14日至2019年1月16日,债权金额为82284元,迟延履行利息应为10094.19元;2019年1月17日至2019年11月28日,债权金额为25184元,迟延履行债务利息为1388.27元,此后不再计算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故申请执行人可得执行款应为35833.86元(202000+4330+17279.86-71776-57100-40640-3960-14300=35833.86元)。现申请执行人应领取的执行款35833.86元及本院应收取的执行费2994.95元,均已从本院2017年在陈延平(现为张爱国、陈倩、陈浩)与谭贵普债务纠纷一案中扣划到位的48000元中支付,剩余9171.19元仍应作为陈延平(现为张爱国、陈倩、陈浩)与被执行人谭贵普债务纠纷一案的执行款由张爱国、陈倩、陈浩领取。本案执行标的已全部执行到位,应按执行完毕结案,特发此结案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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