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新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刘行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528执恢544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528执恢544号
  • 案件名称

    新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刘行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新宁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新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刘行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0528执恢544号新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刘行军:本院执行的新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刘行军行政非诉案由一案,经新宁县人民法院执行,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申请人新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新宁县人民法院申请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