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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家天下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秦淑龄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603民初46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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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603民初4628号
  • 案件名称

    淮北市家天下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秦淑龄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淮北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淮北市家天下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秦淑龄;孙学祥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603民初4628号原告:淮北市家天下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濉溪路。法定代表人:刘金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荣月侠,女,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祥梅,女,该公司员工。被告:秦淑龄,女,1955年8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被告:孙学祥,男,1955年4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原告淮北市家天下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秦淑龄、孙学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淮北市家天下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淮北市家天下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北市家天下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当事人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淮北市家天下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萍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邢艳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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