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蕴县人民医院、喀斯普汗马合木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43民终4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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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43民终449号案件名称
富蕴县人民医院、喀斯普汗马合木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富蕴县人民医院;喀斯普汗马合木提案件缘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民 事 裁 定 书(2021)新43民终4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富蕴县人民医院,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库额尔齐斯镇文化西路268号。法定代表人:李开军,该医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惠良,该院副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连,该院医政科科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加依娜尔·朱马汗,新疆巴彦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喀斯普汗·马合木提,女,1967年11月23日出生,哈萨克族,农民,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库尔特乡温都尔喀拉村3队33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图亚·巴勒生,新疆克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阿依古丽·沙吾列提,新疆克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富蕴县人民医院因与被上诉人喀斯普汗·马合木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人民法院(2020)新4322民初8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中,经喀斯普汗·马合木提申请医疗过错鉴定,富蕴县人民法院委托新疆恒正司法鉴定中心,就富蕴县人民医院对患者实施的医疗行为与患者死亡的损害后果是否有因果关系及参与度大小进行司法鉴定。因患者死亡后,死者家属不同意对尸体进行解剖检验,新疆恒正司法鉴定中心于2020年10月29日出具【2020】第297号不予受理告知书,认为对于死亡案例,如需确定死亡原因,一般均应当进行实体解剖与病理组织学检验。虽然在病历资料完整的情况下,也可以进行死因分析,但分析结果可能与实际情况有所出入,甚至无法彻底查清死因,影响鉴定等为由,认为该案不具备司法鉴定条件,并对原告的异议作出了答复。喀斯普汗·马合木提再次申请医疗过错鉴定,富蕴县人民法院依法委托新疆美愿双语司法鉴定所,就富蕴县人民医院对死者实施诊疗行为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参与度大小进行鉴定。新疆美愿双语司法鉴定所于2021年3月9日作出【2021】法临鉴字第11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患者胡安特汉·夏肯在富蕴县人民医院因引产而造成死亡的损害后果,依据法医临床学医疗过错行为与医疗损害后果之间因果关系的判定原则,富蕴县人民医院的医疗过错为主要责任,主要因果关系,过错参与度拟为75%。一审法院参照该鉴定意见,判决富蕴县人民医院承担75%的赔偿责任。本院二审期间,富蕴县人民医院提交乌鲁木齐市司法局关于富蕴县人民医院投诉新疆美愿双语司法鉴定所事项的答复函称,一审宣判后,富蕴县人民医院向乌鲁木齐市司法局投诉新疆美愿双语司法鉴定所,乌鲁木齐市司法局向富蕴县人民医院答复称,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鉴定协会专家组评议,医疗过错、因果关系及参与度鉴定属于法医临床鉴定业务范围。新疆美愿双语司法鉴定所出具的美愿司鉴【2021】法临鉴字第11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中的被鉴定人属于死因不明患者,新疆美愿双语司法鉴定所不应作出医方医疗行为与患者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及参与度的认定。现需对新疆美愿双语司法鉴定所出具的美愿司鉴【2021】法临鉴字第11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是否错误,或该鉴定意见书是否应予以撤销,撤销事宜应由谁实施等问题予以查实。富蕴县人民医院向二审中提供新证据,可能影响一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县人民法院(2020)新4322民初80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富蕴县人民医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577.44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亚里坤·吾斯满审 判 员 吾那尔·马合苏提审 判 员 巴燕·叶留 二 〇 二 一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书 记 员 努尔江·哈巴太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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