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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家忠、李龙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528执800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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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528执800号之二
  • 案件名称

    林家忠、李龙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新宁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林家忠;李龙生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528执80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林家忠,男,196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住新宁县。被执行人:李龙生,男,1959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住新宁县。申请执行人林家忠(以下简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李龙生(以下简称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制作的(2021)湘0528民初4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执行。2021年8月1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并于2021年8月4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本院分别于2021年8月6日、8月23日、9月3日提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发现被执行人合计有银行存款500余元,另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信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状况,没有发现被执行人的房屋等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又向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新宁县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没有发现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本院责令被执行人李龙生申报自己的财产,李龙生向本院申报其除了1300余册《蔡锷》、《魏源》书籍外,就只有每月4,600元的退休金收入。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支付宝、财付通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从2021年8月10日起至2022年8月9日止,申请执行人林家忠认为到期需续冻结的,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交续冻结的书面申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9月6日限制被执行人李龙生高消费。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要求申请执行人林家忠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但是申请执行人林家忠未提供出有价值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21年9月6日通过面谈的方式向申请执行人林家忠反馈了上述执行情况及执行措施,告知其因被执行人李龙生除1300册书籍和退休金收入外无其他收入可供执行,告知其因为其不愿意接受被执行人李龙生的1300册书籍抵债,所以冻结被执行人李龙生的退休金需长期执行,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林家忠对本院反馈的情况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应执行的标的金额为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均未执行到位,因为冻结被执行人李龙生的退休金需长期执行,经申请执行人林家忠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唐小冬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万 卷书 记 员 黄唯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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