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庄家群、杨长元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02执2767号之三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202执2767号之三
  • 案件名称

    庄家群、杨长元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怀化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庄家群;杨长元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02执276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庄家群,男,汉族,1972年1月1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君,湖南金州(怀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4312201911110429。被执行人:杨长元,男,汉族,1982年1月1日出生,住湖南省中方县。庄家群与杨长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1202民初30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杨长元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庄家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执行。2021年8月4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庄家群送达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并要求提供被执行人杨长元财产线索。2021年8月4日至2021年9月6日,本院发起网络财产查控,查明存款、工商、证券等情况,发现被执行人杨长元名下有存款21210元,本院已划拨该存款,申请执行人庄家群到本院已办理领款手续,暂时未发现被执行人杨长元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查询不动产、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性保险等情况,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杨长元有登记或缴存记录。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杨长元名下有车辆登记,因车辆未被实际扣押,本案暂时无法执行。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庄家群,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杨长元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庄家群未能提供。2021年9月7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杨长元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庄家群,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杨长元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庄家群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至2021年9月16日,本案应当执行借款15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50元,已执行到位21210元,剩余执行款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杨长元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庄家群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长青审 判 员  赵振华审 判 员  侯茂林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黄建华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