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龙州、武保山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鲁0105财保7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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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105财保755号案件名称
郑龙州、武保山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郑龙州;武保山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05财保755号申请人:郑龙州,男,199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汶上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兰征,山东博翰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武保山,男,198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杜郎口镇武庄村141号。申请人郑龙州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武保山名下的车牌号为鲁A8U7NM0号奥迪牌小型轿车一辆进行查封,申请保全标的额为30万元。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出具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为该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所提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武保山名下的车牌号为鲁A8U7NM0号奥迪牌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 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晓彤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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