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翠彦、张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冀0183财保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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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183财保95号案件名称
王翠彦、张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晋州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王翠彦;张成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83财保95号申请人王翠彦,女,1983年10月5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藁城区。被申请人张成,男,1977年5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申请人王翠彦与被申请人张成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张成驾驶的京E×××××号轻型厢式货车一辆,按照价值50000元保全,并已提供50000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一份作为担保。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成驾驶的京E×××××号轻型厢式货车一辆,查封期限两年。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王翠彦预交。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康爱兵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 雷 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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