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永刚、耿永前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5执保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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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25执保61号案件名称
耿永刚、耿永前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岚皋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耿永刚;耿永前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25执保61号申请保全人:耿永刚,男,1963年03月0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岚皋县人,住岚皋县兴隆街。被保全人:耿永前,男,197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岚皋县人,住岚皋县城关镇。耿永刚与耿永前民间借贷、权属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耿永刚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人民法院查封被保全人耿永前名下位于岚皋县城关镇面积375平方米的商铺(合同编号:【2012】3号)。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作出(2021)陕0925财保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保全人耿永前名下位于岚皋县城关镇面积375平方米的商铺(合同编号:【2012】3号),查封期限三年。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保全人耿永前名下位于岚皋县城关镇面积375平方米的商铺(合同编号:【2012】3号),本案保全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保全完毕。本裁定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叶文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田晓曼书 记 员 王 楠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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