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宗领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14执433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京0114执4332号案件名称
张宗领等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张宗领;姚宝健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14执4332号申请执行人:张宗领,男,197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被执行人:姚宝健,男,198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张宗领与姚宝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14民初11101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张宗领于2021年2月24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姚宝健给付欠款人民币共计117660元及其他经济损失。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姚宝健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给付了案款50000元,已发还给申请执行人,余款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愿意按和解协议履行。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京0114民初111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或另行起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洪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健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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